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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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第四条【监管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自律组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的自律组织,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监管机构职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本办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七条【设立条件】申请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五)有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担任财务顾问;

(六)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七)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控制机制和业务管理制度;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合格投资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九条【登记备案】申请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次的财务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的名称、拟募集资金规模及来源、投资者名称及人数等事项,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前款所列事项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备案证明;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取得备案证明的,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社会公示,第十条【信息披露】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定期或者不定期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另行规定,第十一条【募集方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资金应当通过非公开方式进行,非公开募集资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第十二条【募集行为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

(二)合格投资者名单及其证明文件;

(三)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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