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发文!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

近日,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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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措施》聚焦境外机构业务特点和境内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提出优化管理服务、加大融资支持、加强交流合作、完善退出机制4方面16条具体措施,既涉及境外机构“募投管退”各业务环节,也包括支持供需对接、畅通投资退出、便利享受优惠等政府管理服务。

1

优化管理服务,便利机构投资经营




便利申请准入




优化外汇管理




实施差异化监管

2

加大融资支持,丰富科创资金来源




支持债券发行




拓宽融资渠道




优化融资结构

3

加强交流合作,促进投资高效对接




完善合作机制




梳理需求清单




提升合作水平




便利人员往来




鼓励本土化经营

4

完善退出机制,助力投资良性循环




支持境外上市




鼓励并购重组




推进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




保障汇出权益




便利享受税收优惠

优化管理服务方面。关于申请准入,将依法高效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申请。关于外汇管理,持续完善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境外机构更好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型企业用足用好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关于经营监管,明确对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与内资创业投资基金一视同仁。
加大融资支持方面。积极支持境外机构和其所投科技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丰富科创资金来源。对于境外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并投入科技领域。对于科技型企业,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助力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继续指导沪深交易所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常态化发行,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相关部门还将在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范围,规范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丰富科技金融产品服务。
加强交流合作方面。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是境外机构与科技型企业合作的重要方式,支持境外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充分挖掘优质标的,促进投资高效对接。积极支持境外机构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三个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及西安、武汉、成渝三个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加强发展经营,围绕前沿技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完善退出机制方面。能不能顺利、高效实现投资退出,是前期调研中境外机构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若干措施》的重点内容。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围绕境外上市、并购重组、份额转让等退出渠道,推出了一系列配套举措。
《若干措施》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加强配合、整合资源、优化服务,共同做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各项工作,推动形成综合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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