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个月前 (02-04) 20 0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上市申请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上市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治理结构;
(四)业务发展目标;
(五)财务报告;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条 上市条件
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股票在本所上市:
(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刊登公告后,符合本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三)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符合本所其他上市条件。
第三条 上市委员会审核
本所上市委员会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审核上市公司提交的上市申请及相关文件,并作出审核意见,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是否符合本所的其他上市规定;
(三)是否符合本所的其他上市要求。
第四条 上市申请的撤回与撤销
上市公司在收到本所同意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可以向本所提出撤回或撤销上市申请,撤回或撤销上市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交,并说明理由,撤回或撤销上市申请的决定由本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撤回或撤销上市申请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条 风险提示及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每半年度、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并提示相关风险,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约见谈话;
(二)要求公司提供书面承诺;
(三)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提交书面解释;
(四)要求公司进行自我说明;
(五)暂不接受公司发行新股或债券等申请文件;
(六)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七)其他监管措施,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规则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本所将视情况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规则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上报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处理。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执行,如有冲突之处,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为准,如有其他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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