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4周前 (06-07) 19 0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快递市场秩序,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以及实施快递市场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快递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快递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快递市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快递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管理部门职责】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快递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企业责任】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服务标准】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快递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信息安全】快递企业应当加强用户信息保护,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防止用户信息泄露、丢失。
第九条【禁止行为】快递企业不得实施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恶意竞争、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十条【投诉处理】用户对快递服务有投诉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投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鼓励社会监督,引导公众参与快递市场管理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二条【违法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法律法规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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