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送和转有什么区别(转继承的相关知识)
4个月前 (12-16) 12 0
①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本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制度。被转位继承的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实际继承的人称为转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②转继承的法律特征
A.转继承发生的情形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被转继承人死亡。被转继承人只有在此特定时间段死亡才能发生转继承的问题。如果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死亡的,则可能发生的是代为继承,而非转继承;如果是在遗产分割后死亡的,则产生新的继承问题,也不存在转继承。
B.被转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也没有放弃继承权。如果被转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或者被继承人死亡后,被转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权已不复存在,此后,被转继承人死亡的,也就无法产生转继承问题。
C.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遗嘱未作其他安排。遗嘱未作其他安排,是指被继承人在其遗嘱中,没有特别说明所留遗产仅限于给继承人本人,不得转继承给其他人。
D.转继承人只能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当然,这里的转继承人既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
E.转继承人只能继承被转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作为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只能限于被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③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联系与区别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A.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发生的前提都是继承人的死亡;
B.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都是由继承人的继承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C.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继承遗产份额一般都以死亡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为限。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更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A.法律性质不同。代位继承是发生法定情形时,代位继承人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权;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是在继承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第一次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的遗产(第二次继承),转继承人实际上享有的是分割遗产的权利,而不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B.发生原因不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虽然都以继承人死亡为基础事实,但代位继承发生原因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即继承人死于继承开始之前;而转继承发生原因是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即继承人死于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
C.继承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中的实际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以及“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其中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系已经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中的实际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也就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继承人。由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以及“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都是特定的,因此,一般来讲,转继承发生的机会要比代位继承发生的机会更多。
D.继承客体不同。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的客体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转继承中转继承人继承的是被转继承人的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财产所有权,并非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权。
E.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无法适用于遗嘱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或者“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不产生代位继承;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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