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
1年前 (2024-05-11) 44 0
妇女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者,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基本原则
1、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妇女权益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妇女权益的重视程度。
2、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
3、妇女权益的保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协调。
政治权利
1、妇女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剥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性别为由,妨碍妇女参与政治事务。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与其在总体人口中的比例相适应。
3、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各类社会组织,发挥其在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经济权益
1、妇女有劳动的权利,其劳动权益应当得到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辞退妇女。
2、禁止使用童工,禁止对妇女进行任何形式的劳动剥削。
3、鼓励和支持妇女参与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服务,促进妇女创业就业。
教育文化权益
1、妇女有受教育的权利,其受教育程度应当与其在总体人口中的比例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的受教育权利。
2、支持妇女参与各类教育和文化活动,鼓励社会组织为妇女提供文化教育服务。
3、禁止对妇女的歧视和限制,保障妇女在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自由和权利。
人身权利
1、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拘禁和搜身。
2、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3、鼓励和支持妇女维护自身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对于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妇女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实施与监督
1、本法的实施应当坚持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妇女权益的实现。
3、各级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本法旨在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和进步,全社会应当共同努力,维护妇女的尊严和权利,创造一个平等、尊重和繁荣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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